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新闻 »
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接连取得重大进展
—— 坚决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近日,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广东再传捷报,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的“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最后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支持省消委会的诉求,判令彭某胜等7名被告支付赔偿金共1146463.3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这是广东省消委会在全国率先探索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以来,获得的第四宗胜诉案例,由于判赔金额超过百万,该案同时成为赔偿金额最高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例,开创了新的记录。由于被告在判决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已正式生效。
2017年4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消委会发出四份《检察建议书》,建议省消委会就四宗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10月,经调查研究、审慎考虑,广东省消委会分别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承担共计1480243.4元赔偿金、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2018年5月,广州中院对其中三宗进行一审判决,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标志着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开创全国先河。2018年9月底,广州中院对最后一宗食盐案进行一审判决,判令彭某胜等7名被告支付赔偿金共1146463.3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等。至此,“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全部审结,最终四案合共判赔金额131.4万余元(其中已抵扣刑事罚金16.6万余元),包括仅是提供生产场地和被雇佣劳动的参与者在内的15名被告为此付出沉重代价,食品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惩戒、震慑。
10月15日,广东省消委会再次对食品犯罪重拳出击,首次以仍在实际经营的市场主体——深圳市七十九号渔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对其购销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违法行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在人民日报等四家主流媒体头版刊登不少于十次的公开道歉声明、承担195900元惩罚性赔偿金等诉求。此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广东省消委会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无偿代理。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2016年12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就其立案调查的赖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向省消委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省消委会就本起案件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省消委会认为:被告在2016年期间,连续多次被执法人员检出其销售的海鲜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甚至在收到监管部门的检验结果,明知供货商提供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情况下,亦未采取更换供货商、加强自检等有效措施,仍继续购进、销售相关产品,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为打击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省消委会决定就该事件提起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考虑到本案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已持续一段时间,受损害消费者较多。同时,食品不同于其他产品,证据难以采集和保存,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也难以评估。因此,广东省消委会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处以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同时,根据刑事卷宗中查获的被告采购报表及台账记录,并结合被告运营负责人赖某等人刑事讯问笔录,计算出被告所销售的有毒有害海鲜产品合计销售价款达19590元,提出被告承担195900元损害赔偿金额,并建议该赔偿金由法院代管,用于赔偿主张权利的受害消费者,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消费者主张权利,则上缴国库。
本案与以往的赔偿性诉讼案例最大的不同是:其一,诉讼主体不同。以往案例诉的是个人,基本是独立的个体户,本案被告则是一家大型餐饮服务公司,属于仍在正常营业的企业市场主体;其二,违法情节不同。本案被告在监管部门多次对其销售的花螺及有关贝壳类产品进行抽检,多次告知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物质氯霉素时,仍继续购进和销售,有明知故犯、放任违法的嫌疑;其三,诉求重点不同。本案要求“判令被告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中国消费者报等四家报纸第一版面连续分别刊登不少于十次的公开道歉声明”,并且将此诉求放在第一位。如此高规格、大力度、广范围的道歉诉求,在我国公益诉讼实践中还是第一次。
省消委会作出以上创新,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扩大违法惩戒影响。通过被告连续广泛的道歉声明,加大舆论压力,增强舆论成本,从舆论效应上提高违法惩戒力度;二是保障公众知情权。通过被告连续广泛的道歉声明,让更多公众和消费者了解违法侵权行为,避免再度陷入侵权伤害;三是多维度发挥公益诉讼“利器”作用。广东省消委会始终认为,公益诉讼是一把“利剑”,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利器。只有更多使用,不断实践,不断创新,多维度、全方位挖掘其功能效用,才能发挥其在震慑犯罪、遏止犯罪的作用,真正实现其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特别是针对食品犯罪等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现象,只有加重惩罚力度,才能打击犯罪,彰显我们“食品安全不容挑战”、坚决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和信心。
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领先全国
据有关消息,自新《消法》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职责以来,全国已提起消费类公益诉讼13宗,广东省消委会提起7宗,占比超过5成;全国判决胜诉6宗,广东消委会胜诉5宗(还有两宗在审理),广东公益诉讼工作领先于全国。这得益于广东良好的法制环境,得益于检察机关与消委会的协作配合,得益于中消协、省工商局、地方法院等部门,以及媒体、律师、消费者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鉴于广东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国的影响,今年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两度针对广东赔偿性公益诉讼举办专题法律论证会,司法界有关领导、法律界著名专家学者、维权界专业人士均对广东公益诉讼取得的成绩高度肯定,并对广东消委会大胆探索、敢于创新的精神大加赞赏。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教授表示,为广东省消委会的工作由衷点赞,他认为广东这几件公益诉讼起到了“三升三降”的功能,即提升了企业的实际成本,降低了实际收益,确保失信成本大于实际收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提升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表示,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但广东消委会提起的惩罚性赔偿之诉,直接推动公益诉讼进入高级阶段。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认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尚在论证研究阶段,提起的诉讼并不多,但广东却大胆尝试了多宗惩罚性赔偿诉讼,广东消委会的这种担当和勇气十分可贵,非常了不起。著名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强调,研讨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件非常有意义的事。广东消委会的公益诉讼案例可以列入3.15典型案例。
广东公益诉讼工作同时也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张茅局长、广东省政府有关领导公开表扬。
10月15日,广东省消委会再次对食品犯罪重拳出击,首次以仍在实际经营的市场主体——深圳市七十九号渔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对其购销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违法行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在人民日报等四家主流媒体头版刊登不少于十次的公开道歉声明、承担195900元惩罚性赔偿金等诉求。此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广东省消委会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无偿代理。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2016年12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就其立案调查的赖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向省消委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省消委会就本起案件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省消委会认为:被告在2016年期间,连续多次被执法人员检出其销售的海鲜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甚至在收到监管部门的检验结果,明知供货商提供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情况下,亦未采取更换供货商、加强自检等有效措施,仍继续购进、销售相关产品,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为打击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省消委会决定就该事件提起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考虑到本案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已持续一段时间,受损害消费者较多。同时,食品不同于其他产品,证据难以采集和保存,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也难以评估。因此,广东省消委会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处以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同时,根据刑事卷宗中查获的被告采购报表及台账记录,并结合被告运营负责人赖某等人刑事讯问笔录,计算出被告所销售的有毒有害海鲜产品合计销售价款达19590元,提出被告承担195900元损害赔偿金额,并建议该赔偿金由法院代管,用于赔偿主张权利的受害消费者,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消费者主张权利,则上缴国库。
本案与以往的赔偿性诉讼案例最大的不同是:其一,诉讼主体不同。以往案例诉的是个人,基本是独立的个体户,本案被告则是一家大型餐饮服务公司,属于仍在正常营业的企业市场主体;其二,违法情节不同。本案被告在监管部门多次对其销售的花螺及有关贝壳类产品进行抽检,多次告知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物质氯霉素时,仍继续购进和销售,有明知故犯、放任违法的嫌疑;其三,诉求重点不同。本案要求“判令被告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中国消费者报等四家报纸第一版面连续分别刊登不少于十次的公开道歉声明”,并且将此诉求放在第一位。如此高规格、大力度、广范围的道歉诉求,在我国公益诉讼实践中还是第一次。
省消委会作出以上创新,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扩大违法惩戒影响。通过被告连续广泛的道歉声明,加大舆论压力,增强舆论成本,从舆论效应上提高违法惩戒力度;二是保障公众知情权。通过被告连续广泛的道歉声明,让更多公众和消费者了解违法侵权行为,避免再度陷入侵权伤害;三是多维度发挥公益诉讼“利器”作用。广东省消委会始终认为,公益诉讼是一把“利剑”,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利器。只有更多使用,不断实践,不断创新,多维度、全方位挖掘其功能效用,才能发挥其在震慑犯罪、遏止犯罪的作用,真正实现其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特别是针对食品犯罪等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现象,只有加重惩罚力度,才能打击犯罪,彰显我们“食品安全不容挑战”、坚决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和信心。
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领先全国
据有关消息,自新《消法》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职责以来,全国已提起消费类公益诉讼13宗,广东省消委会提起7宗,占比超过5成;全国判决胜诉6宗,广东消委会胜诉5宗(还有两宗在审理),广东公益诉讼工作领先于全国。这得益于广东良好的法制环境,得益于检察机关与消委会的协作配合,得益于中消协、省工商局、地方法院等部门,以及媒体、律师、消费者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鉴于广东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国的影响,今年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两度针对广东赔偿性公益诉讼举办专题法律论证会,司法界有关领导、法律界著名专家学者、维权界专业人士均对广东公益诉讼取得的成绩高度肯定,并对广东消委会大胆探索、敢于创新的精神大加赞赏。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教授表示,为广东省消委会的工作由衷点赞,他认为广东这几件公益诉讼起到了“三升三降”的功能,即提升了企业的实际成本,降低了实际收益,确保失信成本大于实际收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提升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表示,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但广东消委会提起的惩罚性赔偿之诉,直接推动公益诉讼进入高级阶段。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认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尚在论证研究阶段,提起的诉讼并不多,但广东却大胆尝试了多宗惩罚性赔偿诉讼,广东消委会的这种担当和勇气十分可贵,非常了不起。著名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强调,研讨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件非常有意义的事。广东消委会的公益诉讼案例可以列入3.15典型案例。
广东公益诉讼工作同时也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张茅局长、广东省政府有关领导公开表扬。
(来源:广东省消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