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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办假证明骗取贷款购房不可取

 办假证明骗取贷款购房不可取

——英德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处理一起购房定金纠纷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3日,市民李先生交付1万元定金订购英德市某花园房屋一套。定购前,李先生向销售人员说明其正在广州市供一套房屋,购买第二套房需要支付7成首付,压力过大。但销售人员为了推销房屋,表示可帮助李先生把首付降低至3成,增加贷款额。在交付1万元定金后,李先生得知该销售人员的方法就是让市民办个假未婚证,李先生认为不可取,要求退回1万元定金,但遭到拒绝,遂致电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花园售楼部了解情况,指出销售人员的行为不当之处,并于2017年8月28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房产销售商退回1万元定金给李先生。

【消费提示】
       商品房销售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销售企业是不得销售的。房地产销售企业及其员工为达到销售商品房的目的,通过为购房者伪造有关证件方便贷款购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甚至触及刑事。消费者为达到购房目的,自行或主动协助房地产销售企业及其员工伪造证件,都不可取,既影响自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信用,又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粤公网安备 44180202000362号